野生動物新規 不得販賣未離乳動物

記者 李娉婷/報導

新年到來,野生動物管理也有新規定即將上路!過去「一般類」野生動物的買賣一直被認為是無法可管,日漸龐大的鳥類市場尤其明顯,林務局自2013年開始修訂相關辦法,經過一年多的協調後,終於在2014年底公告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」,將自今年2月4日起實施,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的來源、繁殖買賣與飼養環境,皆有規範

2月4日上路的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」規定不得販賣未離乳的哺乳類與不能自行站立的鳥類。 取自網路

2013年1月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36條修正案,規劃列管6000多種過去「無法可管」的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林務局依法修訂相關子法,在2014年2月公告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」修正草案,卻引來鳥店業者的反彈。

經過幾個月的協商,林務局於2014年12月9日正式宣布通過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」(原名為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), 訂今年2月4日上路。

林國彰說明,新辦法增加了動物飼養場所與設備應符合動物福利的規定,並且不能販賣未離乳的哺乳類、不能自行站立的鳥類、以及經過獸醫師診斷判定健康情形不佳,或罹患法定傳染病的動物。此外,業者必須有合作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,提供不定期的諮詢,並且在辦法施行起一年內,向地方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。新辦法也規定業者應該確保動物來源合法,並應提供消費者書面購買證明。

林國彰表示,新法頒布一定會有反彈,但是經過林務局、動保團體與鳥店業者半年多來的協調,大部分問題已經解決,只剩下少部分有疑慮,例如原先規定不得販賣「未能自行取食之鳥類」,業者認為此規定與鳥店經營現況脫節,經由協商更改為不能販賣「未離乳的哺乳類與不能自行站立的鳥類」,而業者須有單獨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的規定,後也更改為須有同意合作諮詢的獸醫師。

鳥店經常販賣的「放生鳥」,來源多是違法獵捕的野鳥。 取自網路

「確保動物來源合法」則還有疑慮的部分,林國彰說,台灣還沒有劃定任何合法獵捕區,照理說一般類野鳥都不可以捕捉、出現於鳥店,但是實際情況卻不是如此,林務局正在與各地方政府研議,預計新法上路後一年內會完成獵捕區的劃定,不過劃定標準為何?林國彰表示各方的意見不一,林務局還需要再做更仔細的調查。

 

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全文

 

所屬專案: 
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,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。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,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。